洛杉矶的广告牌项目
自广告牌问世以来,法律就一直对其设立诸多限制,有时甚至干脆整个儿禁止。1911年的一次法院裁决认为广告牌“毫无艺术性而且难看”,1975年的另一次裁决宣称广告牌是一种“视觉污染”,到了1981年,连美国最高法院都把矛头对准大型广告牌,称其“无论放在什么地方,采取何种形式,从本质上都应被视为一种美学病害。” 如此之类的司法意见表明政府可以援引美学依据对户外标志牌立法,同时也指向国家权力的一个特定领域:“美”在这里和“健康”、“安全”一样能对法规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然而,针对街道广告 “病害”说,各大公司一直紧抓私有财产和自由言论两点不放,以此证明它们旗下不断扩张的图像帝国存在是合情合理的:双方相持不下的局面让我们看到如今广告牌媒介已经在多大程度上为验证有关“公共利益”的不同观点提供了平台。反过来,如果艺术家想要研究在商业化对比之下的公共空间产生和巩固的方式,广告牌也是个内容丰富的调查领域。
过去几十年,一系列艺术家都曾利用大型广告牌——从政治活动小组Gran Fury到观念艺术家Joseph Kosuth,把艺术从画廊带上街头。有些是为了直截了当地传播观点,采取的形式包括抗议口号或公共服务公告(比如“游击队女孩”曾经列举数据,说明美术馆系统中女性艺术家代表名额不足的问题)。其他则想办法打乱符号的定点轰炸,制造富有暗示意味的图像(如Felix